苏价服[2006]231号《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交通厅关于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对载货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》

标准如下:
  正常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
  基本费率为5元/吨车次。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,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5元/吨车次计费;10吨至40吨的车辆(不含10吨)按5元/吨车次线性递减到2元/吨车次计费;大于40吨的车辆按2元/吨车次计费;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,按5吨计费。
  超限运输车辆加重收费标准
  根据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比例来计算超限幅度,根据超限范围的不同来确定对超限运输车辆加重收费标准,具体如下:
a、正常质量的车辆,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。
b、超限30%以内(含30%)的车辆,暂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。
c、超限30%-50%以内(含50%)的车辆,正常质量和超限30%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,其余超过部分按基本费率×2计收通行费。
d、超限50%-100%以内(含100%)的车辆,正常质量和超限30%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,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×3计收通行费。
e、超限100%以上的车辆,正常质量和超限30%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,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×4计收通行费。
f、当车货总质量超规定的总质量限(一般货车40吨或集装箱46吨)和总轴限时,按超限比例大者计费。
正常车辆与超限车辆判别标准按照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交通厅《关于调整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》(苏交财[2004]56号)中规定的判别标准执行